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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我國擁有豐富的文化遺產資源。但自近代以降,因受歷次侵略戰爭劫掠和文物盜掘搜刮,加之近30年來文物走私犯罪日益有組織化與高技術化,我國成為世界上文物流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在當今文物價值越發受重視的背景下,我國流失文物卻開始較為頻繁地現身海外展出與拍賣活動。今年4月份,英國肯特郡坎特伯雷拍賣行罔顧我國國家文物局的多次交涉與抗議,明確拒絕我方提出的撤拍要求,於4月11日將疑似圓明園被搶的稀有西周青銅器“虎鎣”以41萬英鎊的高價拍賣給國外商人。這一事件再次引起國內輿論對流失海外文物命運的高度關注。
隨著綜合國力的增強與全民族文化主權意識的提升,研究文物返還的可行性措施,提高追索工作的有效性,從而促成更多的海外流失文物回家,已成為我國政府與社會各界的共識與努力方向。但面對規模龐大的流失文物,我國近年來雖不乏成功追回的案例,卻仍於國際法框架下面臨著阻礙文物回歸的若干難題。首先,現行有關文物返還的三個主要國際公約(1954年《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及其議定書、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因主要文物流入國未加入或聲明保留、追討時效設置過短和關鍵條款措辭模糊,導致其約束力、溯及力、執行力均大打折扣。其次,文物價格飆升及非法貿易的泛濫,引發新近文物犯罪的職業化、集團化、國際化與智能化態勢,且拍賣機構的唯利是圖亦使追索工作阻礙重重,近來的“虎鎣拍賣案”即為典型代表。最后,既有實體法與主流沖突規則提高了訴訟方式追索流失文物的門檻。文物流轉所有權糾紛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通例,引導訴訟中以內容不一的各國實體法為准據法,而這些實體法中的“善意取得”與“時效制度”往往在內容上對文物原屬國極為不利。
如何更加有效地進行文物追索,結合上述分析筆者提出如下對策:
第一,推動國際立法改革,強化國際合作。其一,進一步推動“1970年公約”“1995年公約”等相關國際公約的改革,重點是推動其關鍵條款向著更有利於文物原屬國的方向發展。其二,對於戰爭期間被盜或遺失,且早已被外國博物館或個人公開收藏的流失文物,宜採取國際合作、談判協商的手段,這較之國際民事訴訟更為可行。從實踐情況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鑒於國際法上返還文物的難題而成立的“ICPRCP委員會”已成功推動多起原殖民地國間文物返還爭議的解決,我國應充分利用該類解決機制的有益因素促成流失文物回歸。其三,進一步推動與主要文物流入國簽署包括打擊非法進出口文物和促成被盜文物返還的雙邊協議﹔應重視與國際刑警組織等機構加強聯絡,對被盜文物通報備案,最大限度打擊文物犯罪。
第二,研究制定針對性更強的訴訟策略。訴訟途徑因其可對當事人形成法律、心理與輿論壓力,訴訟啟動后易於採取保全措施,按証據規則更有利於原告獲取証據,判決的執行力有保証,勝訴先例對后續判決有約束力等因素,在追索被盜文物上具有突出優勢。在訴訟主體上,建立專門的追索機關代表國家進行訴訟,並可通過增加訴訟主體以提高個案中的受案成功率﹔在訴訟策略上,應對主要文物流入國的國內法與相關判例進行深入研究並充分准備,審慎選擇有勝訴把握的國家進行訴訟。目前來看,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對追索文物較為有利,尤其是作為文物交易中心的美國,其確立了有利於文物原權利人的“發現規則”與“要求並拒絕規則”。雖然大陸法系國家一系列法律制度對文物原屬國不利,但亦可通過對其善意取得制度、時效制度的准確把握,以掌握一定的訴訟主動權﹔在法律適用上,要求文物流入國放寬訴訟時效,擇機主張適用文物來源國法規則。
第三,完善國內立法,提高執法效能,讓追索手段更加靈活。一方面,在現行法律適用法與文物保護法規中增設“文物返還”條款,明確宣示我國對文物享有永久性的所有權與索回權,並對流失文物的界定、權屬、追索主體及返還后的保管問題全面覆蓋﹔反對商業回購而鼓勵捐贈,調整單一的精神獎勵機制,以立法形式明確並細化物質獎勵標准。另一方面,為扭轉以往被動發現的局面,可借鑒他國成功經驗建立一支專業化的文物執法隊伍,著力解決出入境監控、証據收集、確權鑒定等技術難題﹔設立流失海外文物數據庫以掌握流失文物的具體信息,可根據文物的價值、類別、等級制定立足現實且主次分明的追索計劃。同時,注重多樣化的追索戰術,加強與外國博物館間進行展租合作,以互惠條件促使文物返還談判﹔盡快建立文物借展的司法免扣押制度,促使流失文物回國展出,以便我國司法機關有機會主張權利。
當今國際文化財產法體現出原屬國的文化財產應受保護、國際合作打擊文化財產非法販運得到加強、歸還文物以保証文化遺址完整性、特定文物的歸還不受時效限制等發展趨勢。隨著我國綜合國力與國際話語權的不斷提升、文物保護政策立法與追索手段的持續完善,我們有理由相信,越來越多的文物將回歸祖國懷抱。
(作者:馬明飛 蔡斯揚,分別系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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