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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城管局对违建厂房强拆被判违法 城管局称将上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9 09:48:47  浏览次数:22
核心提示:  4月15日,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被告湘阴县城管局、湘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湘天混泥土有限公司(以

  4月15日,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被告湘阴县城管局、湘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湘天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具体行政行为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即进行了强拆,属于程序违法。

  4月26日,湘阴县城管局回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局将依据相关实体法律法规,以及原告建设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属于中央环保督查重点交办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等因素,向岳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我们尊重终审判决,并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湘天公司负责人则表示,法院判决公正,希望湘阴县政府及城管局能对违法拆迁造成的3000余万元损失进行赔偿,或者重新划地恢复其生产,“我是一个做生意的人,并不想打官司的。”

  临时用地上的混泥土公司

  据汨罗市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湘天公司系一家从事商品混泥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于2011年9月注册成立。其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湘阴县静河乡清湖村附山垸。该生产经营场所系湘天公司在2011年8月18日与湘阴县静河乡青湖村附山垸水管会通过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取得。土地租赁期限为16年。

  2014年2月26日,湘天公司又与土地出租方签订了四周范围部分扩展延伸的补充协议。2011年9月28日,湘天公司向湘阴县政府申请临时用地许可证。湘阴县政府批准湘天公司临时用地面积7200平方米。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2011年9月28日,湘天公司同时向湘阴县城乡规划局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湘阴县城乡规划局根据批准的用地面积7200平方米,许可其建设规模795平方米,限两层,地址在湘阴县静河乡青湖村(原垃圾场)。其后原告修建了厂房、办公用房等并安装了生产设备。

  自此至今,湘天公司再未办理过任何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一直在上述租赁的集体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2月27日,湘阴县静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原告湘天公司租用的土地临时用地许可证已超期多年,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湘阴县城管局。

  湘阴县城管局确定湘天公司临批手续早已到期,于2018年4月17日对湘天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并送达给了湘天公司法人代表周国光。

  2018年4月19日,湘天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5月3日,被告城管局举行听证,原告湘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参加了听证。

  “我建设这个厂,先后投入了三千多万元。我租了16年的土地,是打算长久搞的,我也不想在临时用地上建设,但当时政府只批了一块原是垃圾场的地给我,后来每年都申请延续,都没被批准。实际上,湘阴很多混泥土公司也都是临时用地。”湘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光对澎湃新闻说。

  湘阴县城管局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表示,“企业在临时许可的场地上进行巨额投资,应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该公司没有按照临时用地许可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实施建设,属于典型的违法建设行为,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查明,2018年5月24日,被告湘阴县城管局作出湘阴城执拆决字(2018)第17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原告湘天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1564.5平方米。

  违法厂房被“违法”拆除

  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31日,湘阴县城管局对湘天公司作出湘阴城执催告字(2018)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2018年6月22日,湘阴县城管局作出湘阴城执强拆字(2018)第3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2018年6月22日,城管局对原告湘天公司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拟强制拆除进行了公告。

  2018年7月5日、7月6日,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城管局组织人员对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两被告未注重对原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内的部分合法财产予以保护,给原告湘天公司造成了部分财产损失。

  湘天公司对强拆不服,针对湘阴县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向湘阴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湘阴县政府于7月27日立案受理,9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湘阴县城管局的行政行为。

  湘天公司遂将湘阴县城管局和湘阴县政府一同告到法院,并请法院认定其公司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违法建设;城管局没有对原告厂房拆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两被告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厂房设施采取了强制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判决两被告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汨罗法院认为,原告湘天公司未经规划行政许可(临时许可已到期)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系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

  湘阴县城管局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在湘阴县区域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执法机构,该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法律授权,因此,湘阴县城管局具有对本案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职权,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对于原告要求认定被告违法的诉求,汨罗法院进行详细说理并予以支持。

  汨罗法院认为,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虽然已责成湘阴县城管局具体实施强拆工作,但在被告湘阴县城管局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协调组织人员,指挥参与了强制拆除工作。且两被告在对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拆时,没有遵循《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城管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原告湘天公司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被告对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时,被告湘阴县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其具体行政行为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城管局对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湘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湘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湖南湘天混泥土有限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城管局表示将上诉

  澎湃新闻梳理全案发现,湘阴县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是否合法,是原被告的争议焦点。

  2018年5月24日,被告湘阴县城管局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末尾提到,“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知名拆迁法实务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说,“这一段话的前一句,城管局的表述是合法、准确的。实际上后来法院的判决也是据此作出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原告不复议不诉讼,则城管局可以强制拆除。但如何确定原告不复议不诉讼?应当是等待六十日的复议期间和六个月的诉讼期间经过。如果原告提起复议或诉讼,则应当等官司打完,城管局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文章来源于:聚商5158 www.js515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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