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夏季,数百万大学生从“象牙塔”走入社会,毕业求职火爆再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途径多元,有的直接进入企业、有的选择自主创业、也有的选择培训提升技能再就业。但高校毕业生刚刚踏出校门,社会经验较为缺乏、辨别能力不强,就业过程中对各种陷阱还不能很好地鉴别和预防。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梳理了近5年来重庆法院审理的几起涉高校毕业生就业典型案例,望毕业生们引以为戒。
2016年3月,聂某某尚未毕业,重庆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其到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实习。双方约定的实习期限从2016年3月31日至提交毕业证之日。聂某某在实习协议中填写的拟毕业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2017年1月15日,聂某某取得毕业证书。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某人力资源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聂某某支付了工资。
2018年4月25日,聂某某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和第三人某汽车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向聂某某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3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万余元。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遂起诉到北碚区法院。
庭审中,某人力资源公司出示201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试用期1个月,因乙方聂某某未按时提交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现补签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的甲方处有原告公司的公章,乙方处有聂某某的签名字样及手印。拟证明双方于2017年12月28日补签了从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被告聂某某认为其并未签订上述劳动合同,故申请对该份劳动合同的签名字样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劳动合同》乙方签字处聂某某署名字迹是聂某某本人书写,同部位押名指印是聂某某右手拇指盖印形成。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聂某某未按时提交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导致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28日补签了期限从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被告聂某某辩称的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3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成立,故其要求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部分高校毕业生因毕业后就业不顺利,便会选择通过参加培训学习实用技能、考取证书等拓宽就业渠道,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毕业生对培训机构了解不够,部分人参加了无资质培训机构的培训,没能通过培训提升就业技能,继而引发纠纷。
陈某便是其中的一例。毕业后陈某失业在家,一天陈某在求职网上看到了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学徒招聘信息,该公司承诺培训完后包就业,陈某一看万分心动,心想终于能够找到工作了,在没有详细了解公司信息的情况下,便立即联系该公司应聘学徒。
随后,该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企业人才定制培训协议》《就业保障协议》,要求其缴纳一定的入职培训费,并承诺在培训结束后为陈某安排工作。如该公司未能为其安排工作,则全额退还陈某的培训费用。协议签订后,陈某向该公司缴纳了培训费,报班学习网络编程。
协议中规定培训结束后一个月便安排工作,但陈某苦苦等待了3个月公司也没给他安排工作。其间陈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按照协议解决工作问题,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事后陈某发现该公司没有相应的办学资质,也未在相关部门登记,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便向合川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其解除就业相关协议并退还入职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就业培训,其与陈某签订的《企业人才定制培训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无效。判决被告重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内退还陈某培训费。
2015年12月19日,湖北某医科大学毕业的庞某某入职重庆市黔江区某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一份《见习(规培)合同》。合同约定,庞某某在未取得执业护师(士)正式执照前,医院同意庞某某在该医院临床护理岗位见习,从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止。见习期间,医院每月给予庞某某基本生活补助、部分奖金,在庞某某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在该院后,可享受各种保险及相关待遇。合同签订后,医院安排庞某某先后在肿瘤科、妇产科工作。2016年2月14日,庞某某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医院仍未与庞某某订立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3日,庞某某从该医院离职。
庞某某认为医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仲裁后向黔江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诉请医院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付绩效工资及赔偿金等共计43100.8元。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经营成本,往往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不作明确约定,或通过签订实习协议、规培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给予与提供劳动相匹配的工资待遇。某医院与庞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见习(规培)合同》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医院支付庞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共27406.36元。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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