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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探网:股票交易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迪庆藏族自治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2 19:26:36  浏览次数:20
核心提示:  【案例】2019年1月中国籍李某通过股票交易账户购进甲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100000股,成交价格12元。同年4月因甲上

  【案例】2019年1月中国籍李某通过股票交易账户购进甲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100000股,成交价格12元。同年4月因甲上市公司进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取得35000元分红所得。同年7月李某以每股15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

  问题:李某在上述股票交易中总共应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假定暂不考虑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

  解析:

  1、取得分红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税率20%;但是持股时间在1个月以上,但是不足1年,可以按照财税[2012]85号规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李某的分红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35000*20%*50%=3500元。

  2、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李某转让甲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不交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税率为20%。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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